【季配息期前公告】2025年10月:00984A安聯台灣高息成長主動式ETF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安聯台灣高息成長主動式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且並無保證收益及配息)
收益分配公告

證券代號:00984A 證券簡稱: 主動安聯台灣高息

中華民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安聯信字第 1140000695 號

  1. 主旨:公告「安聯台灣高息成長主動式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且並無保證收益及配息) (以下稱本基金)民國114年9月30日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2. 公告事項:
    (1)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七條收益分配條款規定,以評價日114年9月30日,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2) 權利分派內容: 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14年10月16日 (除息交易日前至少2個營業日公告) 。
    (3)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114年10月22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迄日:114年10月26日
    (4) 收益分配基準日:114年10月26日
    (5) 除息交易日:114年10月20日
    (6) 收益分配發放日:114年11月13日
    (7) 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A. 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
    B.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如為正數者,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C. 上述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公開說明書規定進行收益分配,惟如經理公司認為必要時,可於分配前得適時修正收益分配金額。
  3. 其他公告敘明事項:
    (1) 經本次收益分配評價後,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本次收益分配總金額將依114年10月21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
    (2) 經理公司依114年9月30日止之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等相關資料,估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21元。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金額可能與本公告預估數值產生差異。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將於114年10月16日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4) 收益分配發放地點: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7號1樓)。
    (5) 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114年11月13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4.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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